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植物防疫 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為配合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已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