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8132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二字第092 14780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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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四字第096 149040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原名稱:旅客及車、船 、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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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90124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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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01479675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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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93147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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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93968A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2條(原名稱: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 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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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8132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係依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訂
定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因本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
布,另配合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
布施行,爰修正「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
業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
    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所稱「動植物檢疫物用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因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未授權訂定實施本辦法動
    植物檢疫物檢疫之收費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出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本法第二
    十條規定申請檢疫。(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輸出動物應施檢疫物檢疫合格由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修正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應檢附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
    明書及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本
    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規範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後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六
    條)
八、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六條規定,享有外交豁免權攜帶動植物
    檢疫物入境,應辦理輸入檢疫,無需重複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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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