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植物防疫
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已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以下簡稱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
入境之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如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以下
簡稱動植物檢疫物),依本辦法申請檢疫。未符合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
量者,依本條例或本法相關規定申請檢疫。
〔立法理由〕
修正第一項,明定本辦法所稱「動植物檢疫物」用詞之定義,並將第二項
有關未符附表規定之動植物檢疫物申請檢疫程序納入第一項規範。

出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申
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護照、機船票及相關文件申請檢疫。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出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本法第
    二十條規定申請檢疫,爰酌作文字修正。

攜帶出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物應施檢疫物: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二、植物檢疫物: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
    明書、加註檢疫條件或註明經檢疫處理者,得發給輸出檢疫證明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前段規定列為修正條文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且分二款規定
    ,其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輸出動物檢疫物檢疫合格,由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且依動物檢疫實
          務已無發給檢疫卡,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第二款,明定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由植
          物檢疫機關發給相關之證明文件之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本法第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疫:
一、護照。
二、海關申報單。
三、屬動物應施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輸
    入檢疫同意文件、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正本。
四、屬植物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植物檢疫證明書正
    本。
辦理檢疫時,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在場。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規定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序文,並增訂申請檢疫
    之法源依據,後段有關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則分四款規範。另考量應
    檢附文件除第一款護照及第二款海關申報單外,依動物檢疫物或植物
    檢疫物應檢附文件有所不同,爰分別於第三款及第四款規範,以資明
    確,其說明如下:
    (一)第三款明定入境人員攜帶動物檢疫物,應檢附符合本條例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輸入檢疫同意文件、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
          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正本。
    (二)第四款明定入境人員攜帶植物檢疫物應檢附符合本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之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後,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結果符合我國檢疫規定者,輸出入動
    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應准予攜帶入境。
二、動物應施檢疫物檢疫結果屬應採取隔離檢疫、退運、銷燬處理或依本
    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二為必要處置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
    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三、植物檢疫物檢疫結果屬應採取檢疫處理、隔離檢疫、消毒、退運或銷
    燬處理者,植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規範攜帶入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後處理方式,爰增訂序文,並分
    三款規定,其說明如下:
    (一)符合我國動植物檢疫規定者,應准予攜帶入境,爰將現行條文
          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結果依本條例及本法規定處理方式有所
          不同,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分別規範並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款及
          第三款,其說明如下:
          1.將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必要處置之規定,納入
            第二款規定之處理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2.將本法第十九條有關有害生物消毒之規定,納入第三款規定
            之處理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