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 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