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
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
之教學或學習活動。」及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
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授權中央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
爰訂定「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
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教育部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
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第二條)
三、大專校院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參照融入相關主
題規劃。(第三條)
四、大專校院辦理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邀請協
同教學之師資。(第四條)
五、大專校院辦理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學習活動
之規劃方式。(第五條)
六、大專校院推動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績效良好者
,得予獎勵。(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