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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
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教育部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
並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立法理由〕
大專校院設有醫事、健康、心理、公共衛生、長期照護及其他健康照護相
關科系開設公共衛生、長期照護、居家服務等課程,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四條規定:「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
通過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
要規劃各科課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程,應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
發展定之。」爰定明依學校發展特色規劃及教學方法,於課程內涵融入原
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

大專校院規劃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參照融入下列事
項辦理:
一、原住民族權利促進運動。
二、原住民族社會與健康不均等。
三、文化安全與原住民族長期照顧。
四、文化敏感度之照顧議題。
五、文化適切性健康照顧。
六、文化照顧策略。
七、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知能發展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文化安全係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
    ,確保原住民族於健康照護領域中獲得公平、適當之健康服務,使其
    身分或文化得到適足保障。
二、考量文化安全課程之教學目標,係培養學生文化能力,能將影響健康
    之社會文化因素,轉譯成健康照護策略及行動方案,並能在執行方案
    之過程中修正,此能力包括覺察(能察覺自己之偏見及歧視,並調整
    修正)、理解並分析(能理解並分析文化因素對個體及群體健康行為
    之影響脈絡)、規劃並評估(能規劃並評估具文化安全之健康促進方
    案)。爰參考現行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訓練課程
    計畫之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導論課程內容及原住民族文化課程課綱,如
    原住民族所面臨社會及健康不均等現象、文化敏感度及於照顧情境中
    之重要性、原住民族照顧過程之文化安全概念與因素(文化、語言、
    信仰、禁忌及飲食等)、文化適切性之照顧模式等內容,定明大專校
    院規劃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參照融入之事項。

大專校院辦理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邀請原住民
族委員會培訓之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師資協同教學。
〔立法理由〕
大專院校推動融入式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邀請原住
民族委員會培訓之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師資於課程中演講、授課等,以充實
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專業知能課程內涵。

大專校院辦理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安排至原住
民族地區設立之公立醫療、醫事、護理、長期照顧服務及原住民族文化健
康站等機構,辦理相關課外學習活動。
〔立法理由〕
大專校院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安排學生至原住
民族地區公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
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全國布建之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等機構,進行學習活動
,以瞭解在實務運作上,如何確保原住民族於健康事務領域中獲得公平、
適當之健康服務,並在其身分或文化得到適足保障。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對於推動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
課程績效良好之大專校院,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
大專校院推動文化安全相關課程績效卓著者,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得
納入相關計畫列入獎勵參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