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為高度誠信之行業
,為有效管理該等事業及其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之證券投資分析活
動與防範利益衝突,導引其行為符合道德並維護證券投資分析之客觀性及
獨立性,以及使與公司具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關係者瞭解公司之道德標準
,俾保障投資大眾權益、維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行業之聲譽及便利合法
市場資訊之流通,同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
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第七條規定,爰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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