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證券期 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 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一、境 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訂定之,以協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