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90050161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附錄「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 易態樣」(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 38960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8月2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法)字第6 551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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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6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90)中 信顧字第0606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中華民國90年6月4日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法)字第129491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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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法)字第1 80049號函修正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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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 093000055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6點(中華民國93年1月28 日財政部臺財證法字第 0930100913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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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3年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財政 部臺財證法字第 093013071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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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4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4000258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法字第0940110259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標準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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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60009956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 國96年11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法字第0960061327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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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8000226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法字第098001042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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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1000172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發)字第101000630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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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08 95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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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0250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3點(中華民國10 3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09903號函准予備查) (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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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60017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增訂附件(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3034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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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06年11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6005244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36433號函辦理) (原名稱: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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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2292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3條至15 條、第17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3365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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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090050161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附錄「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 易態樣」(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1 38960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司對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公司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
    總(分)公司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
    戶及交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
    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二、本公司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
    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本公司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
    及複雜度、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內部
    風險評估結果等,檢討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
四、本公司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
    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
    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五、前款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一)內部控制流程:
          檢視帳戶及交易監控機制之相關人員或單位之角色與責任。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三)偵測情境邏輯。
    (四)模型驗證。
    (五)資料輸出。
六、本公司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之資金、資產或其欲 /已進
    行之交易與洗錢或資恐等有關者,不論金額或價值大小或交易完成與
    否,均應對客戶身分進一步審查。
七、附錄所列為可能產生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惟並非詳盡無遺,
    本公司應依本身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
    徵,並參照本公司內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等,選
    擇或自行發展契合本公司本身之表徵,以辨識出可能為洗錢或資恐之
    警示交易。
八、前款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應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合理性之判
    斷,例如:
    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或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或與客戶本身營業性
    質無關或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或無合理經濟目的或無合理解釋或無合
    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
    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檢視紀錄。經檢視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
    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
    易金額多寡,均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
    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
    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九、本公司就各項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應以風險基礎方法辨別須建
    立相關資訊系統輔助監控者。未列入系統輔助者,本公司亦應以其他
    方式協助員工於客戶交易時判斷其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系統
    輔助並不能完全取代員工判斷,本公司仍應強化員工之訓練,使員工
    有能力識別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十、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應與客戶經常聯繫,隨時注意及掌握
    客戶財務狀況,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客戶資料表
    內容,作為查核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參考。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
一、當本公司經辦人員發現有異常交易之情形或有洗錢或資恐之疑慮時,
    應立即陳報督導主管,同時副知專責主管。
二、督導主管接獲前述之陳報,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若裁
    定為應行申報事項,應立即指示原經辦人員填具申報書(格式請至法
    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
三、經辦人員將申報書呈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
    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四、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
    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須補辦申報書。
    本公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五、若有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將上一
    年度所申報之態樣及其件數,函報金管會備查,並副知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露之保密規定:
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事項,本公司員工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
    洩露。本公司並應提供員工如何避免資訊洩露之訓練或教材,避免員
    工與客戶應對或辦理日常作業時,發生資訊洩露情形。
二、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
    關規定處理。
三、本公司員工得為執行職務需要,依本公司內部規定即時取得客戶資料
    與交易紀錄以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惟仍應遵循保密之規定
    。
執行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進行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