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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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資恐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現行法規)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
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2. 洗錢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3.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全
權委託投資案件,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分及
申報之紀錄,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5.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
境外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
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
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
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受理基金申購、買回事宜,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
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
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防制
法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應依公開說明書規定,對交易
行為符合該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扣除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
用,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線
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
7.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8.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