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
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
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受理基金申購、買回事宜,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
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
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防制
法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應依公開說明書規定,對交易
行為符合該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扣除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
用,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線
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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