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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表演藝術活動,提昇藝文活 動品質及演藝廳使用功能,依據臺南市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一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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