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表演藝術活動,提昇藝文活
動品質及演藝廳使用功能,依據臺南市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一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申請使用演藝廳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中擔任主要演出者本人。
二、經政府登記立案或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
    節目代理經紀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者。
三、經政府登記立案之各級學校及文化機構。

申請使用演藝廳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演出企劃書及影音資料,依下列
時間向本中心辦理:
一、年度申請:每年一月份開放隔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七月份開放隔年七
    月至十二月檔期之申請。
二、空檔申請:年度申請後,仍有空檔者,由本中心公告接受申請。
三、三年內檔期之申請:具長期經營實績並有完整演出計劃者,得申請三
    年內使用演藝廳檔期之登記。申請者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演出資料,
    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出。
國內外知名文化藝術團體或個人,經審查小組專案通過,不受前項檔期申
請之限制。

本中心設審查小組,由委員九至十五人組成,其中藝文人士、專家學者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副召集人,表演藝術課課長擔任執行秘
書。

本中心審查小組應於每年二月審查隔年一月至六月份之節目,八月審查隔
年七月至十二月份之節目,並於一個月內做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依各類節目之評審分數高低,決定安排檔期之順
序,並排定候補順序,仍有空檔時,本中心得公告接受申請。

申請人於演出檔期排定後,應於通知到達二個月內,與本中心辦理簽訂合
約書等相關事宜,演出前一個月,應繳清所有費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