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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2月8日臺南市政府九十五南市法行字第0950950134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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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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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