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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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廢止 (現行法規)
  使用本中心演藝廳或國際廳場地應經申請核准,其申請及審查辦法另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