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通過能量登錄者,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依本部指定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
一、能量登錄證書。
二、基本資料,包括地址、負責人姓名。
三、業務及服務內容。
四、申訴處理程序。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揭露之事項。
通過能量登錄者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即時通報本部後,於其網頁揭露重
要內容或予以澄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揭露義務,以利客戶確認該業者是
    否具備合法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資格及相關之重要事項。
二、為維護交易安全及客戶權益,第二項定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及時揭
    露重大偶發事件之重要內容或澄清,及其通報義務。
三、第二項所定重大偶發事件態樣,得參考主管機關所公布之範例,併予
    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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