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相關作業,係依據第三方
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因洗錢防制法
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該法第六條第三項增訂就提供第三
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授權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並為因應政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政策調整,持續完善我國第三方
支付服務業發展環境,協助業者落實洗錢防制法遵義務,爰訂定「提供第
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以下簡稱能量登錄)之資格。(第二
條)
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
受益人之消極資格條件。(第三條)
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申請能量登錄應檢具之書件,及能量登錄申請案
以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之審查項目。(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能量登錄申請案不予能量登錄之情形。(第六條)
五、能量登錄申請案經准予能量登錄者,能量登錄證書發給、有效期間及
展延之相關規定。(第七條)
六、通過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遵行之相關事項,及廢止能量
登錄之情形。(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七、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能量登錄者之過渡規定。(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