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防安全單位發覺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有變更原安全調查結果者,應報請 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重新實施安 全調查,如有變更調查結果者,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