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
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單位)執行。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受
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
安全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
有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
位,爰增列為執行單位。
二、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所屬機關,如需國防部
協助執行安全調查事項,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國防
部提供行政協助。惟鑑於國防部為其監督機關,有主動協助調查之必
要,爰增列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所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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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
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
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
〔立法理由〕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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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
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辦理國防安全事
務時,應將安全調查之事項納入作業程序,並應於辦理該事務前,將從事
及參與安全事務之人員名冊及安全調查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
調查。
〔立法理由〕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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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
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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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安全單位對於安全調查結果,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
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原送查單位。
〔立法理由〕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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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安全單位發覺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有變更原安全調查結果者,應報請
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重新實施安
全調查,如有變更調查結果者,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安全
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有從事及參
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位,爰增列為執
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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