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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制定依據
1.
國防法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現行法規)
第三十二條
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 國防機密應劃分等級;其等級之劃分及解密之時限,以法律定之。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員,應經安全調查。 前項調查內容及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