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稽徵機關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四條至第六
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辦理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事宜
,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理由〕
定明稽徵機關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四條至
第六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辦理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
事宜,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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