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
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
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
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但該營利事
業分配非屬依第一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之盈餘,非屬第八條規
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
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
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前三項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之方
式、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要件及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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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
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
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
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
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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