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家庭教育諮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教育現場學生問題常源自原生家庭而衍生,學校應探究其背後相
    關原因,針對家庭相關問題提供諮詢服務,並視個案需求評估提供家
    庭教育諮詢適當之次數及適合之方式,爰予明定,俾利學校有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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