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
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重大違規事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之落實執行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及
第五條)。
三、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學校執行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
十一條)。
五、配合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已明定相關協助機制,並於同法第四
項明定保密原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及第十條。
六、增訂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訪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七、增列推動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及辦理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之
對象(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