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18447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
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重大違規事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之落實執行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及
    第五條)。
三、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學校執行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
    十一條)。
五、配合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已明定相關協助機制,並於同法第四
    項明定保密原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及第十條。
六、增訂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訪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七、增列推動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及辦理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之
    對象(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