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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 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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