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兼職數目,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
項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爰教師個人兼任公開發行公司獨立
董事職務,以四個為限。
二、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
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
,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
一、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二、為新創公
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為該公司董事。(第四款)從事研究人員
兼任第一項職務,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
三、除前開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各校得視校務運作需要
自訂教師兼職數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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