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律師對於全國律師聯合會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就該律師之倫理風紀事項查
詢,應據實答復。
〔立法理由〕
依律師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
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
請求處置人得於處理結果送達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之,故各
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均為有權就倫理風紀事項對該律
師進行調查之機關,爰將「全國律師聯合會」增訂於本條條文,並修正標
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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