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之地熱能開發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開發計畫概述。
二、開發場址及井位。
三、地熱地質概念模式分析。
四、地熱資源取用規劃及影響評估。
五、鑽井工程及相關測試。
六、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規劃。
七、地熱開發預定進度。
八、計畫預算及財務規劃。
九、營運維護規劃及環境保護措施。
十、其他補充說明事項。
前項計畫書項目涉及相關工程行為之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經技師簽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地熱能開發計畫書應具備項目。
二、第一項第九款有關環境保護措施項目,應補充說明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規定,所提開發計畫是否屬於應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項目及相關辦理
情形。
三、就開發所涉相關工程行為,應符合各該業管法令之相關規定,爰於第
二項設計由相關工程之技師查驗計畫可行性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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