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
者為限。
查驗機關抽取樣品後,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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