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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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器材管理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輸入時應經抽查、檢驗,合格後
始得放行。
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抽查與檢驗項目、方式、方法、範圍、收費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