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40
人,瀏覽人次:
91668197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器材管理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第五十二條(指定醫療器材品項之抽查及檢驗)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輸入時應經抽查、檢驗,合格後 始得放行。 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抽查與檢驗項目、方式、方法、範圍、收費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