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依本辦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醫事機構及醫療器材商執行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或調查,其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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