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農保審查辦法修正施行前,自耕農之配偶或
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定情形,亦適用本辦法規定。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農保審查辦法修正施行前,自耕農之配偶或
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因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致
其不符農保加保規定,亦應給予續保期間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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