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農保審查辦法修正施行前,自耕農之配偶或 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定情形,亦適用本辦法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農保審查辦法修正施行前,自耕農之配偶或 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因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致 其不符農保加保規定,亦應給予續保期間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