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加保之自有農地被
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
保一定期間,及同條第二項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
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爰
訂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加保自有農地被徵收之續保期間,及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第
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之時點認定。(第三條)
四、被保險人申請續保應檢附文件及程序。(第四條)
五、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仍應符合之加保資格條件及不符合加保資格條
件之處理。(第五條)
六、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應暫停續保。俟參加之其他
社會保險退保後,向農會申請恢復續保。另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內戶
籍遷離,改以遷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之規定。(第六
條)
七、被保險人申請恢復續保之期間計算。(第七條)
八、續保期間屆滿時,農會為該被保險人申報退保;農會未申報退保,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續保期間屆滿之翌日停止保險效力。(第八條)
九、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
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加保資格條件,農
會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之相關規定。(第九條)
十、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農保審查辦法修正施行前,以自耕農之
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有本條例第七條第
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