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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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制定依據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
    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
    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
    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
    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
    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
    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
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
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
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