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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溫 泉取用費每年提撥百分之六十及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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