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溫
泉取用費每年提撥百分之六十及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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