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本辦法第四條條文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修改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俾符行政院組織法之規定,爰擬具「原 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 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 體經營。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