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400028712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立法總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本辦法第四條條文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修改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俾符行政院組織法之規定,爰擬具「原
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

法規異動

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
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
體經營。
〔立法理由〕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