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後,應填具推介業務紀錄表,並與
  相關推介計畫、研究報告及引據資料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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