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華僑身分證明書、外僑居留證或護
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簽訂受託契約並交付身
分證明影本留存。
二、委託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第一款所定
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交付影本留存。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
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
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
理;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
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應於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
名辦理證券買賣委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委託人為國內自然人,約定每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方式申請開戶,俟委託人
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簽章,並經證券商確認後始生效力,不受第
一項之限制。證券商對於此種方式開戶之徵信可自行決定。但日後調整當
日買賣最高額度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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