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複層式露臺得併同設置一般陽臺、垂直綠化設施及植生牆體。但併同
設置之一般陽臺及垂直綠化設施其下方淨高度應大於八公尺及開口深度內
側起計四十五度之仰角高度;淨高度不足者,其下方視為共用部分之一般
陽臺(如附圖十三)。
複層式露臺下方為地面者,應依其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並依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計算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但於地面層設置
複層式露臺者,得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如附圖十四)。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複層式露臺內部設置一般陽臺及垂直綠化設施之規定。
三、原複層式露臺與地面層之規定未予規範,昜產生一樓使用用途與空間
紊亂,故規範其下方未設置任何構造物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及容積樓
地板面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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