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100194738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
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府授法規字第一0八00六六七八四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因垂直綠化設施及複層式露臺現行規定尚有不明確及執行困難之處,且
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院臺建字第一0八00二一六五0號函附
修正意見,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垂直綠化設施臨接周長及上方設置構造物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四條)
二、規範過樑綠化。(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放寬垂直綠化設施臨接構造物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與一般陽臺合併設計時,其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修正條
    文第七條)
五、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之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規範複層式露臺之最小尺寸。(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複層式露臺與地面層及合併一般陽臺、垂直綠化設施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條)
八、造型遮陽牆板之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依實務執行之情形,調整須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臺中
    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參照行政院之備查意見,修正宜居建築設施設置於公寓大廈移交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參照行政院之備查意見,修正宜居建築設施設置於非公寓大廈移交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二、因原條文內之時程獎勵規定已逾原訂期限,已無適用之案件,刪除
      原條文第十八條規定。
十三、考量後續之管理維謢,修正管理維護表內容。(附表一)
十四、避免回饋金之計算式造成誤解,修正回饋金附表內容。(附表二)
十五、條號變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