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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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現行法規)
建築物下列設置,經本府核准者,其法定空地、容積樓地板面積、建築面
積及建築物高度計算方式如下:
一、建築基地以人工地盤、架空走廊或地下通道連接供公眾使用之通路或
    場所並提供公眾通行者,得計入法定空地。但該部分不得超過基地面
    積百分之二十,且實設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八十;並
    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依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所設置之設備及其他綠能
    設備所需空間,及本市宜居建築所設置之垂直綠化設施、複層式露臺
    、雙層遮陽牆體、植生牆體及造型遮陽牆版等設施,得不計入容積樓
    地板面積、建築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三、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集中增設二十輛以上者,得以每輛四平方公尺核
    計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其留設及設置規定,由都發局另定之。
前項第二款之垂直綠化設施,其免計容積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率百分之
十。
第一項第二款本市宜居建築設置相關設施時,應繳交回饋金。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本市宜居建築相關設施之設置、回饋金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都發局另定之。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指道路意義,非屬第三條用詞定義之道路,為避
免產生誤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