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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學生註冊後因轉學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就學者,依本府所頒訂退費標準 辦理。 前項之退費,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書,證明書內應列所退各項費用項目 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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