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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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
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