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簡稱各學校)收取學生費用有所依循,特依據國民教育法
第五條第三項及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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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高級中學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得向學生收取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
前二項之費用應依本府每學期公布之收費基準及注意事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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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供人事、修建校舍及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二、雜費:供課業及教材補充、體育衛生、圖書、輔導活動、防護及其
他雜支之用。
三、代辦費:包括學生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電腦實習實驗費、學生
宿舍水電與管理維護費、蒸飯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與維護費
及其他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等費用。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
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四、代收費:包括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雜支
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教科書費、交通車費及其他依規定應設
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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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代辦費收取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午餐費:辦理及供應學生午餐之學校收取。
二、蒸飯費:為學生代辦蒸飯,得收取蒸飯費用,不蒸飯者免繳。
三、交通車費:私立學校自備或租用交通車,得比照客運公車優待學生
票價,向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四、教科書書籍費:應依相關規定評選,並以與出版社議定之價格收費
。
五、腳踏車停放費:所收取費用以維護腳踏車停放場所之設備為原則;
未停放騎腳踏車者免繳。
六、學生寄宿費:不寄宿者免繳。
七、電腦網路使用費:使用學校電腦連線設備者始可收費。其經費支用
於學校網路連線租用費與網路設備維護及網路之鋪設。未排定資訊
課程者免收。
八、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始可收費,其經費支
用於電腦各項耗材、周邊設備及不堪使用之機件和相關教學軟體之
更新。未排定資訊課程者免收。
九、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學校有游泳池設施者,始可收費。其經費使
用於游泳池水電支出、設備維護及與游泳池相關之業務支出。
十、午餐基本費:學校自辦午餐者及受供應之學校始得收取;外訂餐盒
之學校不得收取,有關午餐基本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十一、午餐燃料費:學校自辦午餐者及受供應之學校始得收取;外訂餐
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燃料費,有關午餐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
理。
十二、其他代辦費用:應經家長會或家長代表參與討論決定,並經行政
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可收費。
前項第十二款其他代辦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
校備查,以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
定辦理。
第一項所列收費項目年度支用後如有賸餘,得滾存作為充實或更新該項
有關設施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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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代收費收取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由學校列帳保管,由各班依實際需要提
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
,以家長為單位代收,低收入戶免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
應依規定辦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一律參加並繳納保險費,收取金額俟公
開招標後按公告價格彈性處理。
四、學生活動費: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之活動費。
五、齲齒防治費: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者,得收齲齒防治費。
六、尿液檢查費:配合政府衛生保健政策需要收取。
七、腸內寄生蟲檢查費:配合政府衛生保健政策需要收取。
八、其他代收費用:應經教學研討會或行政會議討論決定,並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始得收費。
前項第八款其他代收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
校備查,以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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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校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尤其應切實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
學生收費。
三、不得以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之名義,向畢業生收費。
四、不得收取教師節敬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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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校收取費用時,應於收費前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切實開立收據
予繳費人收執。
前項收費憑單之製作及管理應依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各項收入憑證管
理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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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收費方式由各校自行決定,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必要
時得採多元繳款方式,以適合不同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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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校收取費用除午餐費及交通費得按月收取外,其餘以一次繳納為原
則。
對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之學生繳費方式,學校應予以彈性處理。
具有符合減免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身分者,學校應依相關辦法予以減
收或免收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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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註冊後因轉學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就學者,依本府所頒訂退費標準
辦理。
前項之退費,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書,證明書內應列所退各項費用項目
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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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學生代辦(收)費之收取,按照原轉出學校退費證明單所列退費之
數額收取,但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私立學校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前項代辦(收)費之收取,比照前
項前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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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校長及經辦人員均按其
情節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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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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