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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學學生費用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二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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