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通過能量登錄者有下列事項之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名稱。
二、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
三、地址或實體營業據點地址。
四、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
五、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分割。
七、其他經本部公告應備查變更之事項。
〔立法理由〕
為利本部及時且充分掌握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重要資訊,爰參酌電子支
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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