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請領條件。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金,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金。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條規定有關補償金應予返還之規定,於犯保法第六十條
    ,已有定明,且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之減除情形,犯保法已無
    規範明文,自無返還之情事,爰予刪除。
三、考量本辦法所定補助金之性質,係社會福利之給付行政性質,參酌社
    會福利性質相關法規命令,如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
    助辦法第六十條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十三條等,將不
    符合規定之補助資格者、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者,定明為不予補助之情事,爰本條明列不予補助之情形,包括「不
    符合請領條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金」及「已依
    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金」,避免遭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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