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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80959975號、法務部法檢字第09 80021933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6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法務部定之(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80960051 號、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24226號令會銜發布,定自 98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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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340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3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 被害人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