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
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前項兼職如須經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教師
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至非營利事業機構
或團體兼職時,得比照前開規定辦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教師應通知學
校。
教師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
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核准:
一、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
傳行為。
二、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
,或擔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三、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
四、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之邀請,兼任非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
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
〔立法理由〕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
職處理原則第十點規定,明定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兼職之報准程序採事前許可制。
二、第二項:為使教師兼職程序契合實務情形,爰規定教師兼職如須經兼
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之提名選任程序,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
准。如至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時,考量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具相當公益性,肩負之使命及責任與營利事業機
構或團體不同,管理規範密度容有差別處理之空間,爰得比照前開規
定辦理。又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
三、第三項:
(一)為鼓勵教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爰參酌本部
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臺教人(二)字第一0四00六九四0二
B號令,規範教師有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
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兼任下列職務得免經報核
程序:
1.非常態性(非固定、經常或持續)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
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2.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
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
專家代表。
3.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例如擔任典試法所規定之
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
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擔任專科以上
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規定之著作審查人等)。
4.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非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
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含金錢給付、財物給付)
,例如擔任非營利團體之課輔教師、擔任宗教性質團體志工
等;又財(社)團法人之董事、監事及理事等職務則不含括
在內。
5.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非固定、經常或持續)之工
作者,例如擔任競技比賽之裁判或評審。
(二)基於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之設置,主要是為強化家長參
與學校教育事務,除參加學校決策事項外,多為支持學校計畫
及活動,包括親職教育、擔任學校義工、義賣捐款、親師溝通
與督促子女在家中學習活動等,為學生家長本於親權之延伸,
爰列為得免報經學校核准之態樣。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設
置之管理負責人,係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選出,綜理公寓
大廈事務,並對外代表公寓大廈事務,是以,教師擔任管理委
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係行使該條所定住戶之權利,宜尊重
「社區自治」之精神,爰列為得免報經學校核准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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