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依本辦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執行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或調查,其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