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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會為發展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結合社區或部落居民,輔導興辦溫泉 民宿、社區或部落公共浴池、文化產業、生態產業、特色產業及其他溫泉 觀光事項,促進社區或部落之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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